党员领导干部理应发扬不求回报的无私奉献精神,而不能过分强调、追求付出后的补偿
“堤内损失堤外补,仕途损失金钱补”,纵观近年来查处的各类腐败案件,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一个重要原因是受扭曲的“补偿心理”驱使,放松了自我警醒与约束,背离了当初的誓言与承诺,抛弃了党员的宗旨与使命,这才坠入了贪污腐化的深渊。
比如,常德市原副市长卢武福曾作为援藏干部在西藏南部地区、海拔近4000米的隆子县担任过县委书记。然而,经受了雪域高原艰苦环境磨炼的卢武福,却在回湘后“觉得自己吃的苦要补偿回来”“看着身边的老板开豪车、住别墅,心理越来越不平衡”,以至于成为老板的“仆人”、金钱的“奴隶”,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这种因“补偿心理”而贪腐的现象,值得警惕。
补偿心理,是人们在带有一定目的的付出后希望得到一定回报的心理活动。客观来说,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物质利益的刺激,人们的价值观念在付出与获得、奉献与索取之间发生摇摆,这是正常现象。但是,对有着崇高理想和职业追求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说,理应牢记人民公仆的身份,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大力发扬不求回报的无私奉献精神,而不能过分强调、追求付出后的补偿。
然而,现实中确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心理失衡、价值观错位,信奉所谓的“精致利己主义”,把干好本职工作、履行应尽义务当作索取个人利益的筹码,一旦回报与个人欲望不相匹配,就会滋生消极情绪,甚至不惜践踏党纪国法来“补偿”自己。比如,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冼文曾认为:“我是珠海改革开放的拓荒牛,多吃一点多拿一点算什么?”最后对他大肆受贿、非法敛财的“补偿”是锒铛入狱。重庆市城口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于少东忏悔道:“2003年担任政府常务副县长之后,随着我县锰矿开发的不断升温,经济也有了快速的发展,一些名不见经传并不起眼的人都很快腰缠万贯发了迹。我心里就渐渐失去了平衡,自己也渐生了追求额外金钱的欲望。”宁夏彭阳县王洼镇李洼村党支部原书记贾忠成曾是贫困村的“带头人”,却打起扶贫补贴资金的主意,觉得自己为了老百姓的事情起早贪黑,“从中谋取点私利不是很正常吗”。这些案例背后的教训十分深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引以为戒。
归根到底,“补偿心理”是一种畸形心理,若不及早矫正,就会发生病变,导致干部把心思花在不该想的事情上,把手伸到不该伸的地方,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人生歧途。事事求补偿是党性不强、信仰缺失的表现,丢掉的是党员的责任与义务,全然不想自己的地位从何而来,手中的权力又该为谁而用。这种为达到某种“心理平衡”而“以钱补权”的心理,已经成为危害党和人民事业的“毒瘤”,应当坚决割除。
“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现实中,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方面做到一时一事的谨慎并不难,难的是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那些受扭曲的“补偿心理”影响的党员领导干部往往经受不住名利的诱惑,才会滋生如“政治上无望,经济来补偿”“自己比他们强,凭什么比他们赚得少”等错误想法。要消除这种畸形的“补偿心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就应树立正确的名利观,永远把人民摆在心中最高位置,处理好付出与回报的关系,而不能盲目攀比。各级党组织要从严肃组织生活做起,在关心党员干部生活的同时,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及时发现、扭转干部的失衡心态。当党员领导干部发现自己有被“补偿心理”缠绕的倾向时,不妨算算“经济账”“法纪账”“良心账”,想明白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群众赋予的,决不是私有财产,更不是与组织讨价还价的“资本”。只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守住正气名节,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 朱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