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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过心理卫生条例 把非精神病人送院将重罚
2011-08-31 22:29:39    作者: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心理卫生条例获通过

  发生“被精神病”现象,对心理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罚款5万暂停执业

  陈晓薇

  【深圳商报讯】(记者 陈晓薇)《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经过本届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三次审议,在昨天闭幕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该《条例》历经几次审议修改后,更加注重保护心理咨询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和保障其各项权益,尤其是规范了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精神障碍患者过程中的各种行为活动,以避免“被精神病”的现象发生。

  要尊重和保护来访者和患者的隐私

  《条例》规定,心理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对咨询、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来访者身份的有关信息。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者他人倾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在信息暴露最低范围内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此外,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测量、录音、录像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十年。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转让。心理咨询机构歇业、结业的,应当通知来访者在六十日内取回前述资料;来访者逾期不取回的,应当予以销毁。

  心理咨询机构泄露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隐私及可能据以辨认其身份的有关信息的,将被处以一万元罚款。

  不得非法限制患者通讯、会见权

  《条例》规范了心理咨询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从业活动,并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条例》规定,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不得出具与心理咨询服务无关,或者与心理咨询服务不相符的心理学证明,不得施行手术、使用药品或其他医疗行为。心理咨询机构施行手术的,将被撤销登记并处3万元罚款。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治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二)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三)非诊断、治疗目的使用药物或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四)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五)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串通把非精神障碍人员送院罚5万元

  根据《条例》,精神障碍的诊断申请应当由患者本人提出。精神障碍患者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中作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非精神障碍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的,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将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其执业证书,并追究法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患者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同时,精神障碍患者自主决定是否住院治疗。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认为其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提出住院申请。监护人不提出申请或者不同意住院治疗的,应当记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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